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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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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3364 更新时间:2024-06-07 14:22:49   

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单位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按照中、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6月7日

 

 

 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单位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提高单位职工廉洁自律自觉性,参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以及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是指疫苗、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网络信息等生产经营企业在疾控机构从事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及业务洽谈的工作人员,包括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职工为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规范管理接待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工作在单位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管理责任,科室成员对个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单位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职工行为。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实行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备案制度。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单位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以及业务洽谈,应先在我单位网站下载填写《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并附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在我单位办公室登记建档(包括与我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代表),可现场登记备案,也可将相关材料发送至单位办公室电子邮箱(bjsjkzxbgs@163.com)。原则上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不得在我单位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及业务洽谈(因工作需要单位主动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 办公室收到登记备案相关材料后,与单位相关科室联合对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登记在案,建立诚信档案,作为来访预约受理依据。

第六条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向单位办公室提交《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应当包括如下信息:

1.生产经营企业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2.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个人照片、现居住地和联系电话,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须载明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我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时间,提供与我单位有关的产品清单。

5.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七条 实行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预约制,按照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八条  一般需提前7个工作日在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单位预约登记表》,填写来访者所在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业务内容、造访时间、事由、拟拜访的人员姓名等信息,发送至单位办公室电子邮箱(bjsjkzxbgs@163.com),提出预约申请。

第九条  来访预约的对接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收到预约登记表做好记录并分类呈报各相关领导。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接待的,转送相关科室,再次明确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分管领导认为无须接待的,由办公室直接回复预约登记人。所有的预约结果由办公室于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之前向对方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 预约成功后,来访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公室确认后,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预约登记的、已拒绝接待的、身份核实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具体如下:

1.接待时间:原则上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3点至6点。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接待地点:统一安排在单位办公楼二楼会议室(219室)。

3.参加接待人员:科室安排与代表约见人员一致的,由约见人接待;科室安排与代表约见人不一致的,由科室安排人员接待;分管领导作出批示指定接待人的,按领导批示接待。科室认为有必要邀请单位领导参加接待的,由科室邀请单位领导参加。所有的接待活动,办公室人员全程参与,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十三条 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在接待的过程中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和单位职工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单位指定的地点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以及洽谈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访从事上述活动的,需提前联系单位办公室,经过单位内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单位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单位职工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单位内与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

如职工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需与办公室进行预约。

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如确有需要到非规定地点实际查看现场的,须在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十六条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不得随意夸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在接待过程中不能恶意中伤同行,误导接待人员。

第十七条 单位职工不得将接待过程中收集到的代表提供的本公司产品、服务信息随意告知其他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单位职工(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吃请,赠送礼品等。单位职工不得未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各类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各类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资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私自接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不允许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单位进行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及业务洽谈。被接待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第二十条  本单位职工擅自接待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首次发现,由办公室约谈涉事职工和科室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全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和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屡教不改,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调整岗位、扣发绩效、暂缓职称职务晋升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建立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单位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如发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记入生产经营企业及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单位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在接待的过程中如发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存在违规违纪情形,要及时制止并通报其所在企业,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情节较重的,将该代表及其所在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对其产品或业务采取限制准入、终止合作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医药管理执法部门等,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办公室要定期对全体职工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每年要召集有业务往来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行至少一次集中谈话,对交往中出现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约谈诫勉,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流程

          2.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3.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单位预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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