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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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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23-10-18 17: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主办单位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是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绩效测评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宝鸡政务服务网的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内容保障工作,做好与政府网站的数据和服务对接,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版块的建设管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管工作,督促各单位对有关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原则上分别是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本县(区)、本部门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安全发展等职责,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服务工作。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市、县(区)双重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所办网站,其主办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办公室为其主管单位。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宣传、网信、编制、公安部门是全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情回应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中文域名“.政务”(行政单位)、“.公益”(事业单位)的注册和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的(挂)标识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安全审查、应急响应、专人负责、部门联动等机制和内容保障、信息更新、值班读网、自查整改、问题反馈、信息备案等制度。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有条件的可开设外文版政府网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三)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可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内容保障工作。

(四)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首页头部标识区醒目展示网站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一)开设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附件1),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开设市政府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附件1),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拟开设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主办单位要向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和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并在底部功能区列明中文域名等内容;拟开设市政府部门网站的,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向市委编办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和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并在底部功能区列明中文域名等内容。

(三)主办单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主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表,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方可上线运行。

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开设的政府网站,最迟1年内要上线正式运行,新开通的政府网站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开通公告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且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下线、整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临时下线。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系统升级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政府网站永久/临时下线申请表》(附件2),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公告信息在网站首页公告栏置顶悬挂。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二)紧急关停。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主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逐级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未及时报备自行下线的,市政府办公室要对主办单位负责同志严肃问责。

(三)退出监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逐级审核,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监管。退出监管的政府网站应在1个月内变更域名、党政机关标识,删除政府网站标识码、“政府网站找错”等。

(四)注销关停。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其他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注销关停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注销关停工作。拟关停的政府网站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关停迁移公告,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随后向编制、通信、公安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域名和账号信息,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写网站变更状态;原有内容迁移完成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五)信息变更。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同志、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2日内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书面报备,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域名管理

第十条 域名规范。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能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

市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baoji.gov.cn”域名。市政府各部门开设的部门网站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baoji.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域名注册、注销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单位。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对于停止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应向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中央网信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销。市政府办公室是我市各级政府网站域名的审核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域名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域名管理台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及重要信息通报共享。

(二)政府网站域名注册、注销流程。各县(区)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附件3),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附件4)。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或注销工作。

(三)政府部门网站域名分配及收回。市政府部门申请或注销部门网站域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附件3),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市政府门户网站按照审批意见分配或收回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部门网站原申请的独立域名的注销,由原申请域名的单位向域名注册机构自行申请注销。

(四)政府网站域名信息变更情况报备。政府网站域名持有者发生变更,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联系人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向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报备。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在原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五)政府网站集约化后的域名管理。实行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后,不符合要求的网站域名应按流程重新申请,域名调整情况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告3个月后注销原域名。业务系统、办事平台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网站运行,相关信息和服务整合迁移后注销原域名。

第五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方面。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充分发挥全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主动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主动公开章节全面公开内容。

(一)要紧密围绕职能定位,及时更新、准确权威发布本级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和宣传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及时转载应转载的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须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

(二)政府网站不得发布与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发布来源不明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性信息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性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文档、图片和视频。

(三)信息发布形式力求多样化、丰富化、分众化,要充分考虑传播规律和受众偏好,实现文字、图片、动漫、音频和短视频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信息的到达率和渗透率。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公开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栏目调整以后,同步更新网站地图,保证网站地图和栏目相对应。

(四)要注重原创内容发布,及时做好信息更新,逐步增加原创信息发布的数量和频次,重要政务信息在政府网站同步更新,确保内容权威、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做好政务服务。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务服务总门户,宝鸡政务服务网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认证、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要聚合政府网站与政务服务网相关信息和服务,实现“搜索即服务”。

(二)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市政府部门网站应建立统一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库,设置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服务入口,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发布本县(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

(三)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统一展示),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四)政务服务平台主办单位应加强后台维护管理,负责相关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互动交流、舆情回应功能建设。

(一)搭建本级政府统一互动回应平台,建立健全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模块,持续开展互动交流。要开设在线调查征集渠道(不含电子邮件形式),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聚网民意见建议并公开反馈结果。

(二)各县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利用智能问答机器人等24小时在线自动解答用户咨询。

(三)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产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必须相互关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释疑解惑。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以正视听。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开展响应式设计,自动适配多种终端,加快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延伸,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多渠道传播政府声音。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人员须与编辑发布人员分设。编辑发布人员负责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时须及时沟通,发布前对审核人员审核过的文稿再次进行校对。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拟上网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文字表述和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对能否上网发布和内容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和建议。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网民留言,应迅速办理,力争当日有效回复,最晚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推诿、敷衍、超期答复。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及时更新。凡是政府网站首页信息及动态、要闻类栏目2周未更新;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6个月未更新;未提供网上有效咨询建言渠道;政务咨询类栏目有效留言3个月未回应;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超过(含)10个;空白栏目超过(含)5个等任一情况,即单项否决,判为不合格网站。

第二十条 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政府网站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应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加快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线上线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多位一体”融合发展,结合用户行为信息,精准研判潜在需求,主动为用户推送关联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或服务,分析研判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设立外文版政府网站的,要精心设置栏目,核心信息尽量与中文版网站同步,内容要有专业、合格的外语支撑队伍保障,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外国受众文化和接受习惯。

第六章 集约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是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服务的政府网站管理新模式,通过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功能服务,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是集约化平台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统筹规划建设和平台运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是集约化平台的日常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的运营维护、安全管理和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要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统一信息资源数据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从用户角度出发,不断完善信息资源库,加快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六条 集约化平台运维管理,遵循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协同运维等原则。集约化平台上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对本网站管理负主体责任,承担本单位所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信息发布、内容更新、数据整合等内容保障工作。各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网站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并向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备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对攻击、侵入和破坏行为以及影响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除了要符合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外,还要优先采购国产软硬件系统设备,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一)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完善数据备份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在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上部署的网站每月进行检查,及时处置集约化平台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做好等级保护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迁到集约化平台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各自网站的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做好安全自查,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向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报备,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二)加强政府网站域名安全防护和监测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应委托具有应急灾备、抗攻击等能力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进行域名解析,鼓励对政府网站域名进行集中解析。

(三)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被假冒的网站主办单位应及时核实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网信办,由市委网信办牵头,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要优先采购国产软硬件系统设备,所用服务器不得部署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

第三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承接任何非公益类广告宣传,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制度。各主办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一)专人负责制度。各主办单位要配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所办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管领导,分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总负责人和各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设计、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工作,鼓励推行总编辑负责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内容保障和安全运行。

(二)内容保障制度。明确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周期、保障单位、AB岗等关键要素,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重要信息首发比例。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三)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发布审核的主体和流程,坚持审发分离、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

(四)值班读网制度。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读网,对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错断链、错敏词等及时整改。

(五)留言办理制度。各主办单位要每日登录相关互动交流系统(含电子邮箱),及时妥善办理、回复各类留言,按要求公开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六)年报公开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编制并发布《宝鸡市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各县区、市政府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次年1月20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自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定期培训制度。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必学内容,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每年应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级部门网站主办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信息编发、政务服务、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新闻编审人员参加媒体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强化运用政府网站履职能力。

(八)经费保障制度。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日常运维、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应做好全市政府网站监管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网站监管评价及沟通协调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按照“日监测读网、月检查通报、季公开、年考核”的方式,对全市政府网站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考核评价机制。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市对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全市政务公开评估范围。对考核优秀的政府网站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因政府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协同联动机制。各主办单位要建立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信息共享、问题处置工作;做好政府网站与相关媒体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相关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同源、联动发布,扩大传播力、影响力。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强化督办问责。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府网站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开展的政府网站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网站或被点名批评的政府网站以及被媒体负面报道的政府网站,在迅速整改问题的同时,视情况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原则上视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

2.政府网站永久/临时下线申请表

3.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

4.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

主办单位

负责同志

(职务)

姓  名


联系电话


手  机


承办单位

网站名称


首页网址


开设理由


负责同志姓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  机


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网站永久/临时下线申请表

主办单位

负责同志

姓  名


联系电话


手  机


承办单位

网站名称


首页网址


申请理由

(永久/临时下线声明)


迁移至上一级政府网站具体栏目名称及具体网址(注:网站临时下线,该模块不需填写。)

栏目名称

具体网址

栏目1


栏目2


栏目3


栏目4


栏目5


栏目6


栏目7


栏目8



……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  机


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

申请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站名称

域  名

业务类型



□注册申请 年限:____年

□注销申请



□注册申请 年限:____年

□注销申请



□注册申请 年限:___年

□注销申请



□注册申请 年限:____年

□注销申请

申请单位证件

类 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号 码


域名联系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所在部门


座机、手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备 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注册或注销政府网站域名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全称须与公章保持一致。

2.同一单位持有的多个域名可一并申请注销。

3.域名最高注册年限为10年。

4.域名联系人须为申请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5.域名、申请单位全称、注册年限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6.申请域名注销时,如申请单位与域名持有单位不一致,需说明原因。

附件4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地址


网站域名


网站标识码


网站主办单位分管领导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网站负责同志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迁入时间


申请单位

签字

单位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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