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 | 国家疾控局 | 陕西省卫健委 | 宝鸡市卫健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标题文档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129 更新时间:2015-01-12 16:22:51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8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建立了专业人员队伍,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

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明确我委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的职责,这些职责是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强。加强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尽快将食品安全职责任务落实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十分紧迫。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考虑相关职责任务的性质以及疾控、监督两个机构的特点和承担工作的现状,充分发挥两个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多次征求全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及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疾控工作规范分8章、43条。第一至第二章明确了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疾控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三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风险交流等工作原则、技术要求和流程;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具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第七至第八章保障措施和附则部分,提出了疾控机构人员、条件等必要保障措施,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二)监督工作规范分8章、35条。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监督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三至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各级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标准跟踪评价和宣贯等相关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第七至第八章保障措施和附则,提出了监督机构人员、条件等必要保障措施,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上一篇: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下一篇:关于印发2014年宝鸡市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类疫苗查漏补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制地址  打印本页     

  • 版权所有: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mail: baojicdc@163.com   疫情专报电话:0917-3361329(工作时间8小时内) 0917-3366885(节假日及8小时外)
  • 陕ICP备16015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