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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诊断为职业病是否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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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225 更新时间:2014-05-20 16:20:34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休人员诊断为职业病是否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6]560号

安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退休人员诊断职业病是否能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的,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所需费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从鉴定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其所需费用: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仍按原渠道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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