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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启用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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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211 更新时间:2014-05-20 16:08:55   

卫监督放便函〔2009〕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法监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实现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卫生部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外照射个人监测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管理系统”),现就正式启用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取得资质的机构使用“个人剂量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往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录入、上传工作。在完成周期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后,要及时登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周期监测数据,按照系统要求的统一格式出具监测报告。未获得“个人剂量管理系统”授权的监测机构,应及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联系。

三、委托辐射安全所负责“个人剂量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维护、管理以及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个人剂量管理系统”,及时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对上报数据进行分析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局。

如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或辐射安全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袁 龙、张伟力

010—68792982,68792124

辐射安全所     牛昊巍  010—62389931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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