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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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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201 更新时间:2014-05-20 16:05:29   

陕卫法发〔2009〕27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做好本辖区放射诊疗卫生防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保证诊疗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着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检查不落实、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仍继续违法开展工作的问题,乡镇卫生院尤为突出;监督机构放射卫生监管不到位、个别卫生行政部门诊疗许可把关不严、没有资质但仍然开展放射防护监测评价等问题。为严格许可审批程序、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患者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医疗单位放射诊疗工作实施监管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放射诊疗各项法规落到实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陕卫法发[2006]143号)确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的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完成卫生部2009年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设定的“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率要达到100%”的要求。通过检查摸清本辖区放射诊疗机构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

2、强化从源头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意识,充分利用当前国家对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利时机,做好放射诊疗场所的防护工作。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的放射诊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当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进行评价或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查处。

3、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放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佩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培训等情况,督促医疗机构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一证两档案”。

4、加强对无放射诊疗许可单位的处罚力度。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对于至今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继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先停业后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树立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严格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程序,把好诊疗许可准入关。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对于投诉、举报案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充实放射卫生监管人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放射卫生监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机构改革的机会,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管力量,按照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精神(卫监督发〔2009〕69号),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放射卫生监管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等问题。要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稳定并发展壮大放射卫生监管队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放射卫生监管水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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