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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职业病诊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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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278 更新时间:2014-05-20 16:01:18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法定的职业病?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定的职业病。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只限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超出这个范围,即使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

三、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几大类几种?

十大类132种。分别是: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四、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有哪些?

1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在上岗前(包括更换上作或工作内容)或在岗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真实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对于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职业病待遇;

3 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场所及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

4 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 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资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6 拒绝作业权,这是一项有限制的权利。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时,才有权拒绝;

7 民主监督管理权,职业卫生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劳动者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为了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五、什么是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法、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警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

六、《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谁?

《职业病防治法》里的当事人是指劳动者及其有关用人单位。

七、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必须到经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体检诊断。

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八、宝鸡市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有哪几家?

目前我市仅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诊断权。

地址:宝鸡市宝光路68号。邮政编码:721006 电话:3366133、3366887。可乘坐8、28路宝光集团站下车即到。

开展项目:

1 尘肺

2 职业中毒

3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 职业性皮肤病

5 职业性眼病

6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7 职业性肿瘤

8 其他职业病

9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九、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职业病诊断有四个阶段: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要求。就诊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

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诊断成立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3张)。

(二)接诊。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三)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特别要求:

(l)关于集体诊断。实行集体诊断是职业病诊断的原则之一。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

(2)集体签章。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做出职业病诊断,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署名,同时必须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并加盖诊断机构公章,一方面是确保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明确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诊断医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证诊断质量,防止权力滥用是必要的。

十、诊断机构不予受理有哪些?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

十一、什么是职业史?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十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极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和浓度等。

十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十四、有些材料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而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十五、当事人已经做过职业病诊断,能否重新申请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十六、如果对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的诊断结论不服,可否去外地诊断机构重新进行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宝鸡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十七、什么是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以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怎么办?

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然后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十九、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史、既往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7、其它有关资料(确诊者应提供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十一、职业病诊断有标准吗?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每个职业病有相应的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都有什么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待遇。

1、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包括:职业病毅力哦啊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包括: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二十三、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在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职业病病人依法应当享受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二十四、工伤社会保险指哪些?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遇到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工伤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二十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享受职业病待遇?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其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如果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因原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者另行就业的.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其劳动者的工伤社会保障。如果因劳动者辞职变更用人单位或因工作调动而变更用人单位的,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其劳动者所患职业病是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该劳动者的工伤社会保障。

二十六、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由哪个部门进行?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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