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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源头管控 科学预防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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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4946 更新时间:2021-09-13 16:02:25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通常由病畜通过唾液以咬伤方式传染给人,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为100%,病犬是人患狂犬病的最主要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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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我市发生首例人间狂犬病病例以来,累计报告人间狂犬病21例。根据近年全市犬伤监测数据分析,全市每年犬伤人均超过万人,并呈逐年增多趋势;一犬伤多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市发生人间狂犬病的风险持续存在,形势不容乐观。2021年8月1日起,《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为我市规范犬只源头管理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也为我市持续有效预防控制人间狂犬病发生提供了法规保障。

为切实做好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狂犬病的相关知识吧。 

1.什么是狂犬病?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属导致的一种急性脑炎,其按临床表现分为“躁狂型”和“麻痹型”,前者的典型临床表现是极度恐惧、恐水、怕风、咽肌痉挛、呼吸困难、排尿排便困难及多汗流涎等,后者以肢体软瘫最为多见。

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一周以内发病或者1年以上再发病的情况均极为罕见。狂犬病患者一旦发病后,几乎100%死亡。狂犬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全球范围内,99%以上的人类狂犬病是由犬导致的。尽管狂犬病具有致死性,但却是可以有效预防的。

2.狂犬病病毒是只有犬才能传播吗?

不是。狂犬病在自然界的储存宿主动物包括食肉目动物和翼手目动物,这类动物都能传播狂犬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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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犬是我国人类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其次是病猫。一般来说,狂犬病患者不是传染源,不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传染,因其唾液中所含病毒量较少。

根据我国目前的狂犬病流行情况,致伤动物传播狂犬病的风险可分三个等级:

1.高风险

(1)犬、猫;

(2)流浪的或野生的哺乳动物;

(3)蝙蝠。

我国属于狂犬病高风险地区,因此,我们建议被高风险动物致伤后,一律应及时进行开展暴露后处置。

2.低风险

牛、羊、马、猪等家畜,兔、鼠等啮齿动物。

被低风险动物致伤后是否进行暴露后处置,应根据当地流行情况。一般不建议开展暴露后处置。若当地发现有低风险动物不明原因死亡,或发现低风险动物有狂犬病的情况,建议按照高风险动物处置。

3.无风险

非哺乳动物不患狂犬病,如龟、鱼、鸟类、昆虫等,被其致伤后属于无风险暴露,无需进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

3.如果被犬、猫等咬伤、抓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规定,被犬咬伤后,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规范处置。

第1步:尽早进行伤口局部处理;

用肥皂水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并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彻底冲洗后用稀碘伏(0.025%-0.05%)、苯扎溴铵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力的皮肤黏膜消毒剂消毒涂擦或消毒伤口内部。最后进行外科处置。

第2步:尽早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

目前有两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

4针法:当天接种2剂,第7天、第21天各接种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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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法:当天、第3天、第7天、第14天、第28天各接种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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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根据伤口暴露情况,使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

如经医生检查伤口后确认为III级暴露的,还需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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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前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如果再次暴露,还需要接种疫苗吗?

看情况!

任何一次暴露均需首先及时进行伤口处理,是否需要接种疫苗,要根据再次暴露时间与上次完成全程接种的时间间隔来定,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全程免疫后6个月以内:不需要再次接种。

全程免疫后6个月至1年:打2针,再次暴露当天、第3天,各打1针。

全程免疫后1至3年:打3针,再次暴露当天、第3天、第7天,各打1针。

全程免疫后3年以上:重新全程接种。

完成了全程狂犬病疫苗接种者,以后均无需使用被动免疫制剂。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及时进行规范的伤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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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暴露后未及时处理,该怎么办?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越早越好。被确认的III级暴露者,无论数月甚至数年后才来就医,均可接种疫苗。暴露后未及时处理者,伤口如未愈合,需适当处理伤口,并进行疫苗注射,必要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伤口完全愈合者,建议接种疫苗。

6.在暴露后处置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如果某一针次出现延迟,后续针次如何接种?

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无需重新接种。对于暴露后的疫苗接种,应严格按照程序时间完成全程接种。一周内完成前3针剂接种对于快速产生抗体极其重要。

7.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预防狂犬病?

首先,养犬人要做好犬只登记和防疫。《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全市严格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不得养犬,每年强制性免疫,领取犬只免疫牌。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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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养犬人要规范养犬行为。《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个人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六大类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要做好个人防护,不主动逗弄、激惹犬只,如果被猫、狗咬伤,要及时到犬伤门诊,进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

附:宝鸡市犬伤处置门诊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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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规范化犬伤门诊:提供24小时服务,具备处置较为复杂伤口的能力,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2)普通犬伤门诊:具备处置一般伤口的能力,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3)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具备处置一般伤口的能力,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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