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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知识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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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14126 更新时间:2021-04-26 10:54:31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呈现上升趋势,为了引导广大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与动物接触时注意防范,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发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知识提示如下:

一、什么是人畜共患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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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即人类与脊椎动物由同一种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相互关联的一类疾病。其病原包括:病毒、细菌、螺旋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真菌、寄生虫等。

二、常见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哪些?

目前,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有100多种,其中包括:天花、禽流感、疯牛病、狂犬病、口蹄疫、鼠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我市常见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1.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人兽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人间狂犬病的传染源为带狂犬病毒的动物,主要是病犬,其次为猫、猪、牛、马等家畜,主要通过咬伤传播,一些貌似健康的犬只,也可携带病毒,也能传播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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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的细菌(简称布氏菌)侵入机体,引起传染-变态反应性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牛羊猪最易感染,主要症状为发热、关节疼痛、肝脾淋巴结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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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炭疽: 是由炭疽杆菌引起人畜共患的一种急性败血性传染病,炭疽杆菌可在土壤里能存活数10年,牛、羊、马和猪最容易感染。人在接触病畜尸体,或屠宰、制革中防护不当,或食用炭疽畜肉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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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怎么传播的?

1.消化道传播:主要通过食入各种感染动物组织、肉类和昆虫,以及病原体从患者和动物排出后,污染食物、水和土壤,进入人体消化道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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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呼吸道传播:生存在人和动物呼吸道表面的病原体,当呼出气流强度较大时,如咳嗽,病原体可随同黏液或渗出物的小滴而喷出体外,并以飞沫或气溶胶的形式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与尘土混合形成尘埃。当人和动物吸气时,就可能把含有病原体的飞沫吸入体内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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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皮肤接触:经皮肤接触传播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如被狂犬病犬咬伤;被猫、狗舐、抓伤而感染等。

4.节肢动物传播:蚁、蝇、蟑螂、螨、虱、蚤等在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传播方式分机械性传播和生物性传播两类。前者是叮咬人和动物时,把病原体带入皮肤内。生物性传播是指病原体进入节肢动物体内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发育繁殖,再感染人或动物。

四、如何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

1.及时为易感人群和易感动物接种疫苗。在给犬只注射疫苗的同时,对于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包括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动物驯养师等,也应当进行暴露前免疫。如若被狗、猫等动物咬伤后应尽快到附近的规范犬伤处置门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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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8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家养犬只的市民在遛狗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和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并且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3.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病媒滋生地,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家居环境卫生,消除鼠类栖息、活动场所,门不留缝,窗要有网,堵塞鼠洞,避免鼠类进入家庭,做好防鼠灭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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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宠物接触要"亲密有间"。广大市民朋友,在平常和动物接触要有所防范,不少动物体内潜藏有各种病毒和有害的细菌,可以通过和人体的密切接触,如亲吻、抚摸、共寝等传播给人类,许多动物携带病毒并不发病,可是病毒一旦传给人类,就有可能发病。

5.对于患病动物和可疑患病动物应加强管理。要进行房舍隔离,对用具、饲料、粪便等进行消毒,严防人与动物、动物之间相互接触。

6.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7.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8.不要滥食野味和病死动物。广大市民不要捕杀和食用野味,不少从深山老林中捕捉到的野生动物,身体中很有可能潜藏有不知名的病毒,一旦误食含有病毒的野味,很有可能导致新的传染病流行。而病死动物更是人畜共患疾病的祸根,严禁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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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大家注意:(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5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规定:(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3)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4)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等。如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①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②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③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④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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