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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人在儿童预防接种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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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3319 更新时间:2020-04-24 08:2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儿童监护人在儿童预防接种中应该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2)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妥善保管,随儿童迁移。发现接种证污损、缺页或遗失的,儿童监护人应当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

3)儿童入托、入学时,儿童监护人应当配合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未依照免疫程序受种的疫苗,应当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及时补种。

4)儿童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责任接种单位约定的接种时间,及时到接种单位接受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根据防病需要,按照“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选择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5)实施接种前,儿童监护人应给孩子换上柔软宽大干净的内衣,以免摩擦、污染接种部位;让孩子吃好、休息好,防止出现因饥饿和过度疲劳而发生晕针现象;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如实向预检人员、接种人员提供孩子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6)接种疫苗后,儿童监护人应当陪同孩子在预防接种单位观察至少30分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接种。疫苗注射部位要保持清洁,防止局部感染。

7)由于儿童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进行预防接种时,务必要在下一个预防接种日主动去接种单位补种。如儿童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到迁移后的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8)若接种疫苗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儿童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接种单位,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和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处理,并配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调查诊断。

⑼儿童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预防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完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儿童监护人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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