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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地方病统计年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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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21079 更新时间:2014-06-16 17:54:34   

全国重点地方病统计年报工作指南

(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方病控制中心编制

2011.07


   

我国是一个地方病流行严重的国家,病情重、分布广、受威胁人口多,严重危害了人民健康,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成立了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专业单位,汇集多学科、多领域科研技术力量开展地方病防治与研究工作,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策略与干预措施。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病防治工作者50余载的不懈努力,我国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碘缺乏病达到国际消除的目标要求,人群碘营养多年保持在适宜水平;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病情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十一五”期间,地方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为改善病区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期间,国家依然把重点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列为重大民生工程,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巩固防治成果,建立长效的地方病消除机制。届时,我国重点地方病的防治进程将会得到新的提升。

随着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准确统计病区范围和患病人群,将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挥重要作用。多年来,地方病统计信息工作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统计信息体系,在防治工作中逐步形成了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病情研究的管理模式,为防治措施的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为世界医学宝库增添了珍贵信息资源。

为了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年报工作,更好地服务防控决策,引导防控实践,监测防控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在总结几十年地方病统计信息工作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写了《全国重点地方病统计年报工作指南(试行)》,针对不同病种的调查表格,以及指标口径等问题给予了详细说明,以期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地方病统计信息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方病控制中心

一一年七月五日


   

1.       工作任务……………………………………………1

2.       组织机构……………………………………………1

3.       调查范围、调查病种……………………………2

4.       统计年报内容……………………………………2

5.       报送方式、报送时间……………………………3

6.       工作要求……………………………………………3

7.       克山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5

8.       大骨节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8

9.       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11

10.  高碘性甲状腺肿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15

11.  地方性氟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19

12.  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

指标说明…………………………………………………………………..25

13.   地方性砷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

指标说明…………………………………………………………………..30

14.   地方性砷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

指标说明…………………………………………………………………..35

 注意事项………….……………………………………..

 

 

 

一、工作任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度需完成重点地方病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对统计年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客观评价防控效果,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各级统计年报工作实行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督导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机构

卫生部

省级

卫生厅(局)

地市级

卫生局

 

县级

卫生局

县级疾控中心(地病所)

 

地市级疾控中心(地病所)

 

省级疾控中心(地病所

中国CDC

地病中心

国家

统计局

省级

统计局

地市级

统计局

县级

统计局


1 组织机构流程图

如图1所示,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组成,各级工作主体均由卫生行政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病所)组成。向下、向右箭头表示统计年报的任务下达与信息反馈流程,向上、向左箭头表示统计年报的上报流程,实线箭头表示必须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工作,虚线箭头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三、调查范围、调查病种

(一)调查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调查病种:碘缺乏病、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

四、统计年报内容

按照地方病统计年报工作的要求,年度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地方病的流行情况。如病区范围、病区人口、病情调查。

(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如合格碘盐供应、补硒、换粮、搬迁、异地育人、改水工程运行状况、改炉改灶使用情况人数等。

(三)防控管理、健康教育情况。健康教育覆盖人口、中小学生及家庭主妇防控知识知晓情况等。

五、报送方式、报送时间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地病办)须在次年110日前,报送上年度卫统35-1至表-8,以及病区县名表格,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逐级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卫统35-1至表-8电子版采用EXCEL文件形式保存,病区县名表格采用WORD文件形式保存,纸质版以信件邮寄方式、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次年2月底前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将全国数据上报卫生部。

六、工作要求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年度统计报表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卫生厅(局)公章后,方可报送。

(二)卫生部疾控局将每年开展统计年报的培训活动,着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年报工作质量。

(三)省级年度统计资料首先由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病所)专业人员予以汇总、核对和签字后,由中心(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再送卫生厅(局)审核,避免出现计算、逻辑性错误,杜绝漏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四)各地需制订统计年报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同时,尽快建立省级原始信息数据库与常规基本信息库,各类数据库需使用计算机管理;各类原始统计资料需按年份装订成册、定期归档,专柜保存。

(五)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将对各地年度统计工作适时开展评优通报活动。同时,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时,将增加档案管理分值。


七、克山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克山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1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乡数

 

1.4

乡人口数

万人

 

1.5

村数

 

1.6

村人口数

万人

 

二、病区控制

 

2.1

控制县数

 

三、现症病人

 

3.1

潜在型

 

3.2

慢型

 

3.3

急、亚急型

 

3.4

死亡人数

 

四、病情调查

 

4.1

检查人数

 

4.2.

检出病人数

 

4.2.1

潜在型

 

4.2.2

慢型

 

4.2.3

急、亚急型

 

4.3

其中本年度新发病人

 

4.3.1

潜在型

 

4.3.2

慢型

 

4.3.3

急、亚急型

 

五、防治措施

 

5.1

本年度补硒覆盖人口数

万人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克山病病区划定和类型划分标准GB17020》判定的病区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病区县数之和(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病区县统计局提供的当年县人口数。

4)乡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克山病病区划定和类型划分标准GB17020》判定的病区乡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乡数之和。

5)乡人口数:指所有病区乡本年底人口数之和。

6)村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克山病病区划定和类型划分标准GB17020》判定的病区村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7)村人口数:指所有病区村本年底的人口数之和。

2. 病区控制县数:指已经达到《克山病病区控制标准GB17019》的病区县,其中,控制县填1,未控制县填0

3. 现症病人:指本年度实有潜在型现症病人数、慢型现症病人数、急型、亚急型病人数;死亡人数指本年度各型克山病死亡人数。

4. 病情调查:指本年度在克山病的调查中,被检查人数、现症病人数和新发病人数。

5. 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指本年度克山病补硒覆盖人口和防治人口数。
八、大骨节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大骨节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2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乡数

 

1.4

乡人口数

万人

 

1.5

村数

 

1.6

村人口数

万人

 

二、病区控制

 

2.1

控制县数

 

三、临床度以上病人数(包括)

 

3.1

病人总数

 

3.2

16岁以下病人数

 

四、病情调查

 

4.1

检查人数

 

4.2

临床度以上病人数

 

4.3

X线片人数

 

4.4

X线阳性病人数

 

五、本年度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1

换粮

 

5.1.1

乡数

 

5.1.2

受益人口数

万人

 

5.2

补硒

 

5.2.1

乡数

 

5.2.2

受益人口数

万人

 

5.3

退耕还林/

 

5.3.1

乡数

 

5.3.2

受益人口数

万人

 

5.4

搬迁

 

5.4.1

乡数

 

5.4.2

受益人口数

万人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指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6395》判定的病区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病区县数之和(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各病区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度县人口数。

4)病区乡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6395》判定的病区乡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乡数之和。

5)病区乡人口数:所有病区乡本年底人口数之和。

6)病区村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6395》判定的病区村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7)病区村人口数:所有病区村本年底人口数之和。

2. 控制县数:指年底前达到《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GB16007》的病区县,其中,控制填1,未控制填0

3. 临床度以上病人数(包括):指各病区年底实有I度以上病人总数、各病区年底实有I度以上病人中16岁以下病人数。

4. 病情调查:本年度接受大骨节病的检诊人数、检出I度以上病人数。

5. 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本年度病区采取换粮、补硒、退耕还林/草、搬迁、学生实行寄宿制等防控大骨节病的受益乡及覆盖人口数。


九、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3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工作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二、供碘盐

 

2.1

县数

 

2.2

县人口数

万人

 

三、销售碘盐数量

 

3.1

计划供应

 

3.2

实际销售

 

四、特殊人群补碘制剂

 

4.1

已婚育龄妇女

 

4.1.1

总数

 

4.1.2

补碘制剂人数

 

4.1.3

其中孕妇和哺乳妇女

 

4.1.3.1

总数

 

4.1.3.2

补碘制剂人数

 

4.2

0-2岁儿童

 

4.2.1

总数

 

4.2.2

补碘制剂人数

 

五、现症病人

 

5.1

甲肿人数

 

5.2

度甲肿人数

 

5.3

克汀病人数

 

六、病情调查

 

6.1

已婚育龄妇女尿碘检测

 

6.1.1

检测份数

 

6.1.2

尿碘中位数

μg/L

 

6.1.3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6.1.3.1

检测份数

 

6.1.3.2

尿碘中位数

μg/L

 

6.2

8-10岁儿童

 

6.2.1

检查人数

 

6.2.2

甲肿人数

 

6.2.2.1

I

 

6.2.2.2

II

 

6.2.3

尿碘检测

 

6.2.3.1

检测份数

 

6.2.3.2

尿碘中位数

μg/L

 

七、居民户碘盐监测

 

7.1

检测份数

 

7.2

盐碘中位数

mg/kg

 

7.3

碘盐份数

 

7.4

合格碘盐份数

 

7.5

非碘盐份数

 

八、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8.1

小学生

 

8.1.1

调查人数

 

8.1.2

应答题数

 

8.1.3

答对题数

 

8.2

家庭主妇

 

8.2.1

调查人数

 

8.2.2

应答题数

 

8.2.3

答对题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工作范围。

1)县名:应为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县(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病区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各县人口总数。

2. 供碘盐。

1)县数:本年度是否供应碘盐的县,其中是填1,否填0

2)县人口数:指本年度供碘盐的县人口数。

3. 销售碘盐数量。

1)计划供应:指县级计划供应碘盐数量。

2)实际销售:指县级实际销售碘盐数量。

4. 特殊人群补碘制剂。

1)已婚育龄妇女:指特殊人群中已婚育龄妇女(18-49岁)的总人数与补碘油人数,以及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的总人数与补碘油人数。

20-2岁儿童:指特殊人群中0-2岁儿童的总人数和补碘油人数。

5. 现症病人:指本年底实有甲状腺肿人数、II度甲状腺肿人数、克汀病人数。

6. 病情调查。

1)已婚育龄妇女尿碘检测: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测已婚育龄妇女的尿碘份数与相对应的尿碘中位数,以及孕妇和哺乳妇女的尿碘份数与相对应的尿碘中位数。

28-10岁儿童:指本年度在病情调查中检查8-10岁在校儿童人数及相对应的尿碘中位数、I度、II度甲肿人数。

7. 居民户碘盐监测。

1)检测份数:指居民户碘盐盐样监测份数。

2)盐碘中位数:指居民户碘盐盐样监测中位数。盐碘中位数由省级填写。

3)碘盐份数:指居民户食用盐碘含量大于或等于5mg/kg盐样份数。

4)合格碘盐份数:指居民户食用盐碘含量在合格碘盐标准范围内的盐样份数。

5)非碘盐份数:指居民户食用盐碘含量<5mg/kg盐样份数。

8. 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1)小学生: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小学生总人数,以及应答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2)家庭主妇: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家庭主妇总人数,以及应答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十、高碘性甲状腺肿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高碘性甲状腺肿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4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基本情况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二、高碘病区

 

2.1

乡数

 

2.2

乡人口数

万人

 

2.3

村数

 

2.4

村人口数

万人

 

三、高碘地区

 

3.1

乡数

 

3.2

乡人口数

万人

 

3.3

村数

 

3.4

村人口数

万人

 

四、现症病人

 

4.1

甲肿人数

 

4.2

度甲肿人数

 

五、病情调查

 

5.1

检查人数

 

5.2

甲肿人数

 

5.2.1

I

 

5.2.2

II

 

5.3

尿碘检测

 

5.3.1

检测份数

 

5.3.2

尿碘中位数

μg/L

 

六、居民户食盐监测

 

6.1

检测份数

 

6.2

盐碘浓度<5mg/kg份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基本情况。

1)县名: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指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判定的高碘病区县和高碘地区县(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各县人口总数。

2. 高碘病区。

1)乡数:指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判定的高碘病区乡数之和。

2)乡人口数:所有高碘病区乡本年底的人口数之和。

3)村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判定的高碘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4)村人口数:所有高碘病区村本年底的人口数之和。

3. 高碘地区。

1)乡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判定的高碘地区乡数之和。

2)乡人口数:所有高碘地区乡本年底的人口数之和。

3)村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判定的高碘地区村数之和。

4)村人口数:所有高碘地区村本年底的人口数之和。

4. 现症病人:本年底实有甲状腺肿人数和II度甲状腺肿人数。

5. 病情调查。

1)检查人数: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8-10岁在校儿童总人数。

2)甲肿人数: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8-10岁在校儿童人数中检出I度、II度甲肿人数。

3)尿碘检测: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测8-10岁在校儿童尿碘份数、尿碘中位数。

6. 居民户食盐监测:指居民户食盐定量监测份数,以及监测盐碘<5mg/kg盐样份数。


十一、地方性氟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地方性氟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5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村数

 

1.3.1

合计

 

1.3.2

轻病区

 

1.3.3

中病区

 

1.3.4

重病区

 

1.4

村人口数

万人

 

二、病情控制

 

2.1

控制县数

 

三、现症病人

 

3.1

氟斑牙人数

 

3.2

氟骨症人数

 

四、当年改水情况

 

4.1

已改水村数

 

4.1.1

合计

 

4.1.2

轻病区

 

4.1.3

中病区

 

4.1.4

重病区

 

4.2

受益人口

万人

 

五、历年累计改水情况

 

5.1

已改水村数

 

5.1.1

合计

 

5.1.2

轻病区

 

5.1.3

中病区

 

5.1.4

重病区

 

5.2

正常使用村数

 

5.3

重病区正常使用村数

 

5.4

实际受益人口

万人

 

六、调查

 

6.1

改水工程调查

 

6.1.1

工程数

 

6.1.2

运转工程数

 

6.1.3

正常使用工程数

 

6.2

病情调查

 

6.2.1

调查村数

 

6.2.2

8-12岁儿童氟斑牙

 

6.2.2.1

检查人数

 

6.2.2.2

病人数

 

6.2.3

成人X线氟骨症

 

6.2.3.1

检查人数

 

6.2.3.2

病人数

 

七、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7.1

小学生

 

7.1.1

调查人数

 

7.1.2

应答题数

 

7.1.3

答对题数

 

7.2

家庭主妇

 

7.2.1

调查人数

 

7.2.2

应答题数

 

7.2.3

答对题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应为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B17018》判定的病区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县数之和(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各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县人口总数。

4)村数:各病区县按《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B17018》划分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轻病区村数、中病区村数、重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5)村人口数:指轻、中、重病区村人口数之和。

2. 病情控制县数: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控制标准GB17017》,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达到基本控制标准的县,其中,达到控制标准的填1,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填0

3. 现症病人

1)氟斑牙人数:指本年底实有氟斑牙病人数。

2)氟骨症病人数:指本年底实有氟骨症病人数。

4. 当年改水情况

1)已改水村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的轻病区村数、中病区村数、重病区村数之和。

2)受益人口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病区村的总人口数。

5. 历年累计改水情况。

1)已改水村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水任务的轻病区村数、中病区村数、重病区村数之和。

2)受益人口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病区村的总人口数。

3)正常使用村数:指改水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氟含量保持在1.0mgL以下,而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水氟含量在1.2mg/L以下的村数历年累计之和。

4)重病区正常使用村数:指改水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氟含量保持在1.0mgL以下,以及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水氟含量在1.2mg/L以下重病区村数历年累计之和。

5)实际受益人口总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水村受益人口总数减去因设备报废或改水后水氟含量达不到要求的改水村人口数。

6. 调查。

1)改水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防氟改水工程数之和。

2)改水工程运转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防氟改水工程中,尚在运转使用的改水工程数之和。

3)改水工程正常使用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防氟改水工程,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氟含量保持在1.0mgL以下,以及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合格标准是1.2mg/L以下工程数之和。   

4)病情调查村数:指本年度进行病情调查的村数之和。

5)儿童氟斑牙检查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8-12岁儿童的人数。

6)儿童氟斑牙病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出8-12岁儿童氟斑牙的人数。

7)成人X线氟骨症检查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X线拍片检查成人数。

8)成人X线氟骨症病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X拍片检查出成人氟骨症的人数。

7. 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1)小学生: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小学生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试题答对数量。

2)家庭主妇: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家庭主妇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十二、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6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病区村数

 

1.3.1

合计

 

1.3.2

轻病区

 

1.3.3

中病区

 

1.3.4

重病区

 

1.4

病区户数

 

1.4.1

合计

 

1.4.2

轻病区

 

1.4.3

中病区

 

1.4.4

重病区

 

1.5

村人口数

万人

 

二、病情控制

 

2.1

控制县数

 

三、现症病人

 

3.1

氟斑牙人数

 

3.2

氟骨症人数

 

四、当年改炉改灶情况

 

4.1

已改炉灶户数

 

4.1.1

合计

 

4.1.2

轻病区

 

4.1.3

中病区

 

4.1.4

重病区

 

4.2

受益人口

万人

 

五、历年累计改炉改灶情况

 

5.1

已改炉灶户数

 

5.1.1

合计

 

5.1.2

轻病区

 

5.1.3

中病区

 

5.1.4

重病区

 

5.2

正常使用户数

 

5.3

重病区正常使用户数

 

 

5.4

实际受益人口

万人

 

六、调查

 

6.1

改良炉灶调查

 

6.1.1

调查户数

 

6.1.2

炉灶合格户数

 

6.1.3

正常使用户数

 

6.2

病情调查

 

6.2.1

调查村数

 

6.2.2

8-12岁儿童氟斑牙

 

6.2.2.1

检查人数

 

6.2.2.2

病人数

 

6.2.3

成人X线氟骨症

 

6.2.3.1

检查人数

 

6.2.3.2

病人数

 

七、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7.1

小学生

 

7.1.1

调查人数

 

7.1.2

应答题数

 

7.1.3

答对题数

 

7.2

家庭主妇

 

7.2.1

调查人数

 

7.2.2

应答题数

 

7.2.3

答对题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应为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B17018》判定的病区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县数之和(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各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县人口总数。

4)病区村数:各病区县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B17018》划分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轻病区村数、中病区村数、重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5)病区户数:各病区县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划分标准GB17018》划分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轻病区户数、中病区户数、重病区户数之和。

6)村人口数:指轻、中、重病区村人口数之和。

2. 病情控制县数:按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控制标准GB17017》,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达到基本控制标准的县,其中,达到控制标准的填1,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填0

3. 现症病人。

1)氟斑牙人数:指年底实有氟斑牙病人数。

2)氟骨症病人数:指年底实有氟骨症病人数

4. 当年改炉改灶情况。

1)已改炉改灶户数:指当年完成改炉灶任务的轻病区户数、中病区户数、重病区户数之和。

2)受益人口:指当年完成改炉改灶病区户的总人口数。

5. 历年累计改炉改灶情况。

1)已改炉改灶户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炉灶任务的轻病区户数、中病区户数、重病区户数之和。

2)正常使用户数:指历年累计炉灶密封好,坚持正常使用的户数。

3)重病区正常使用户数:指历年累计炉灶密封好,坚持正常使用的重病区户数。

4)实际受益人口:指历年累计改炉改灶受益人口总数减去因炉灶报废或废弃不用户的人口数。

6. 调查。

1)改良炉灶调查户数:指本年度改良炉灶入户调查的户数。

2)炉灶合格户数:指本年度入户调查,炉灶完好的户数。

3)正常使用炉灶数:指炉灶密封好,坚持正常使用的病区户数。

4)病情调查村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的村数之和。

5)儿童氟斑牙检查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8-12岁儿童的人数。

6)儿童氟斑牙病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检查出8-12岁儿童氟斑牙的人数。

7)成人X线氟骨症检查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X线拍片检查成人数。

8)成人X线氟骨症病人数:指本年度病情调查中拍片检查出成人氟骨症的人数。

7. 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1)小学生: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小学生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2)家庭主妇: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家庭主妇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十三、地方性砷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地方性砷中毒(水型)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7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村数

 

1.3.1

合计

 

1.3.2

轻病区

 

1.3.3

中病区

 

1.3.4

重病区

 

1.4

村人口数

万人

 

 

二、高砷区

 

2.1

县数

 

2.2

村数

 

2.3

村人口数

万人

 

三、现症病人

 

3.1

病人数

 

3.2

皮肤癌人数

 

四、当年改水情况

 

4.1

已改水村数

 

4.1.1

合计

 

4.1.2

轻病区

 

4.1.3

中病区

 

4.1.4

重病区

 

4.2

受益人口

万人

 

五、历年累计改水情况

 

5.1

已改水村数

 

5.1.1

合计

 

5.1.2

轻病区

 

5.1.3

中病区

 

5.1.4

重病区

 

5.2

正常使用村数

 

5.3

重病区正常使用村数

 

5.4

实际受益人口

万人

 

六、调查

 

6.1

改水工程调查

 

6.1.1

工程数

 

6.1.2

运转工程数

 

6.1.3

正常使用工程数

 

6.2

病情调查

 

6.2.1

调查村数

 

6.2.2

病人数

 

6.2.3

新发病人数

 

6.2.4

皮肤癌患病人数

 

七、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7.1

小学生

 

7.1.1

调查人数

 

7.1.2

应答题数

 

7.1.3

答对题数

 

7.2

家庭主妇

 

7.2.1

调查人数

 

7.2.2

应答题数

 

7.2.3

答对题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应为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划分的病区县,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县之和(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各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各县人口总数。

4)病区村数:指按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划分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轻病区(饮水砷含量>0.10mg/L,患病率<10%的病区)、中病区(饮水砷含量>0.30mg/L10%≤患病率< 30%的病区)、重病区(饮水砷含量>0.5mg/L,患病率30%,出现重度病人的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5)村人口数:指轻、中、重病区村人口数之和。

2. 高砷区。

1)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划分的高砷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的高砷县数之和(县包括县级市、区、旗),是填1。高砷县指水砷含量在0.05mg/L以上,未发现砷中毒病人的县。

2)村数:指高砷区内水砷含量在0.05mg/L以上,未发现砷中毒病人的村数。

3)村人口数:指高砷区内年末高砷村人口数之和。

3. 现症病人

1)病人数:指年末实有砷中毒病人数。

2)皮肤癌病人数:指年末实有皮肤癌病人数。

4. 当年改水情况。

1)已改水村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的轻病区村、中病区村、重病区村数之和。

2)受益人口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的病区村总人口数。

5. 历年累计改水情况。

1)已改水村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水任务的轻病区村、中病区村、重病区村数之和。

2)受益人口数:指当年完成改水任务的病区村总人口数。

3)正常使用村数:指改水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1mgL以下,而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5mgL以下的村数。

4)重病区正常使用村数:指改水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1mgL以下,而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5mgL以下的重病区村数。

5)实际受益人口总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水村受益人口总数减去因设备报废或改水后水砷含量达不到要求的村人口数。

6. 调查。

1)改水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降砷改水工程数之和。

2)改水工程运转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降砷改水工程中,尚在运转使用的工程数之和。

3)改水工程正常使用工程数:指本年度调查的降砷改水工程,设备完好,大型集中供水(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人口数超过1万人)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1mgL以下,而小型集中供水或分散式供水改水后水砷含量保持在0.05mgL以下的工程数之和。

4)病情调查村数:指本年度进行病情调查的村数之和。

5)病人数:指本年度检出砷中毒病人数。

6)新发病人数:指本年度新发现的砷中毒病人数。

7)皮肤癌病人数:指本年度调查检出皮肤癌病人数。

7. 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1)小学生: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小学生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2)家庭主妇: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家庭主妇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十四、地方性砷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格、指标说明

(一) 地方性砷中毒(燃煤污染型)防治工作调查表

    号:卫统35-8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行政区划代码:□□□□□□□□

20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类别)

一、病区范围

 

1.1

县数

 

1.2

县人口数

万人

 

1.3

病区村数

 

1.3.1

合计

 

1.3.2

轻病区

 

1.3.3

中病区

 

1.3.4

重病区

 

1.4

病区户数

 

1.4.1

合计

 

1.4.2

轻病区

 

1.4.3

中病区

 

1.4.4

重病区

 

1.5

病区村人口数

万人

 

二、现症病人

 

2.1

病人数

 

2.2

皮肤癌病人数

 

三、当年改炉改灶情况

 

3.1

已改炉灶户数

 

3.1.1

合计

 

3.1.2

轻病区

 

3.1.3

中病区

 

3.1.4

重病区

 

3.2

受益人口

万人

 

四、历年累计改炉改灶情况

 

4.1

已改炉灶户数

 

4.1.1

合计

 

4.1.2

轻病区

 

4.1.3

中病区

 

4.1.4

重病区

 

4.2

正常使用户数

 

4.3

重病区正常使用户数

 

4.4

实际受益人口

万人

 

五、调查

 

5.1

改良炉灶调查

 

5.1.1

调查户数

 

5.1.2

炉灶合格户数

 

5.1.3

正常使用户数

 

5.2

病情调查

 

5.2.1

调查村数

 

5.2.2

病人数

 

5.2.3

新发病人数

 

5.2.4

皮肤癌患病人数

 

六、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6.1

小学生

 

6.1.1

调查人数

 

6.1.2

应答题数

 

6.1.3

答对题数

 

6.2

家庭主妇

 

6.2.1

调查人数

 

6.2.2

应答题数

 

6.2.3

答对题数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报。

          2.本表为年报,县(市、区)级于当年11月末前填报,省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10日前上报

(二)指标说明

1. 病区范围

1)县名:应为国家确认的新行政区划。当年内不改动。

2)县数:本年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划分的县数,以及既往确定的病区县数之和(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在以县级为单位填报数据时,县数值应为1

3)县人口数:由各县统计局提供的本年底各县人口总数。

4)病区村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认定的轻病区村、中病区村、重病区村数之和。病区村必须以在自然地理、地域上独立的自然村(屯)计数,如特殊地区确实无法以自然村(屯)计数,可以按行政村(屯)计数。

5)病区户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标准认定的轻病区户数、中病区户数、重病区户数之和。

6)村人口数:指轻、中、重病区村的总人口数。

2. 现症病人。

1)病人数:指年末实有砷中毒病人数。

2)皮肤癌病人数:指年末实有皮肤癌病人数。

3. 当年改炉改灶情况。

1)已改炉改灶户数:指当年完成改炉灶任务的轻、中、重病区户数之和。

2)受益人口:指当年完成改炉改灶的病区户总人口数。

4. 历年累计改炉改灶情况。

1)已改炉改灶户数:指历年累计完成改炉灶任务的轻、中、重病区户数之和。

2)正常使用户数:指历年累计炉灶密封好,坚持正常使用的户数。

3)重病区正常使用户数:指历年累计炉灶密封好,坚持正常使用的重病区户数。

4)实际受益人口:指历年累计改炉改灶受益人口总数减去因炉灶报废或废弃不用户的人口数。

5. 调查。

1)改良炉灶调查户数:本年度改良炉灶入户调查的户数。

2)炉灶合格户数:本年度入户调查,炉灶完好的户数。

3)正常使用炉灶数:炉灶密封好,并坚持正常使用的病区户数。

4)病情调查村数:本年度进行病情调查的村数之和。

5)病人数:指本年度检出砷中毒病人数。

6)新发病人数:指本年度新发现的砷中毒病人数。

7)皮肤癌病人数:指本年度调查检出皮肤癌病人数。

6. 健康教育问卷调查。

1)小学生: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小学生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2)家庭主妇:指参加健康教育问卷调查的家庭主妇总人数,以及应答健康教育问卷试题数量和答对试题数量。

十五、注意事项

1.统计年报数据中,有小数点的需保留两位小数。

2.某项工作当年未开展,相应项目不填写;某项工作当年开展而未获得有效数据,则在相应项目中填写0”

3.统计年报数据涉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监测数据,请务必使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尚未覆盖的,需按照统计年报的工作流程自下而上报送。

4.因撤乡并镇等行政建制变更,需调整统计年报数据的省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决定行政建制变更的同级政府索要变更证明,逐级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备案。 

5.年报统计涉及其他部门数据的,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数据的获取工作,如病区已改水工程的数量等。

6. 再次改炉改灶、改水工程等数据,将计入当年改炉改灶、改水工程的统计年报,并给予说明。

7.针对病区范围变更、病情控制变化等问题,应由省级地方病专家按照病区、病情判定标准给予判定。若判定标准缺失则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给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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