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首页

现在是 欢迎光临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鸡市卫生监督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传染病防控 > 动态
手机扫一扫、分享本页
温馨提示:保持警惕 科学防疫
时间:2023-05-05 08:33   点击:

近期,全国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从全球新冠疫情波浪式流行的规律来看,随着时间推移,人群免疫保护水平逐步降低,部分地区疫情开始出现上升,加之今年“五一”假期期间,人员流动性大,聚集性活动多,疫情传播风险加大。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馨提示如下:


疫情防控提醒


一、科学佩戴口罩。广大市民应按照《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科学佩戴口罩。前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中场所时应规范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超市等室内环境密闭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

image.png



二、积极接种新冠疫苗。接种新冠疫苗是有效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特别是防止感染后发生危重症的最有效手段,符合接种条件的建议尽早接种。未感染且未完成既定免疫程序的人群,按照免疫程序及其时间间隔要求完成后续剂次疫苗接种。已感染且未完成基础免疫的人群,可在感染3个月后接种1剂次疫苗。

image.png



三、做好重点机构疫情防控。学校、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应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做好日常消毒和通风。对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的人员,及时诊疗和检测,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

image.png



四、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广大市民日常应密切留意家人和自己的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或自我抗原检测,避免带病上学或上班,视情况及时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居家休养;就医途中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image.png



广大市民应牢固树立“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注意咳嗽礼仪、保持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大家携手努力,共同守护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主办: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鸡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68号  电子邮件:baojicdc@163.com
工作日8小时内联系电话:0917-3368158,3368159
工作日8小时内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917-3553700
节假日及工作日8小时外业务联系及投诉电话: 0917-3366885
旧版回顾  陕ICP备16015266号  陕公网安备61030202000369号  技术支持:宝鸡市合强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