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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控科普(二)肺结核报告、转诊规范
时间:2025-03-21 18:52   点击:

  结核病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可累及全身除头发、指甲以外的任何组织和脏器,其中以肺结核最为常见,是全球和我国重点防控的传染病之一。当自己或家人出现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消瘦、乏力、盗汗、女性月经不调症状时,均要怀疑得了肺结核,并及时前往当地的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普通肺结核患者经过规范化诊疗,大多数可以治愈。如果用药不当、治疗不规范或初始感染耐药菌,容易导致耐药结核病发生,甚至危及生命。目前,普通肺结核疗程6—8个月,耐药肺结核疗程18—24个月。

  为确保肺结核患者得到规范化诊疗管理,减少肺结核传播,我国建立了非定点医院初筛转诊、定点医院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的“防治管”一体化衔接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现将肺结核报告、转诊规范以问答的方式解读如下,促进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我国结核病防治政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为什么要开展肺结核报告、转诊工作?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例均要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控技术规范》,非定点医院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将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县区定点医院完成抗结核门诊治疗(少数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可直接转诊至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并由患者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卫中心)、县区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建立“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责任医师团队”,共同完成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管理工作。


二、非定点医院是否可以收治肺结核患者?

答: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国结核病防控技术规范》规定,除了对有急重症或合并其他疾病的重症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外,非定点医院均不得收治肺结核患者。有急重症或合并其他疾病的重症肺结核患者从非定点医院出院后,由非定点医院将患者转诊至市级定点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或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县区定点医院完成后续的门诊治疗和随访管理。


三、为什么要将肺结核患者转诊至县区定点医院治疗?

答:为预防控制结核病传播,我国实行肺结核患者由定点医院归口治疗管理策略。我国每个县区、地市和省均设立有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在县区定点医院可享受到国家肺结核诊疗减免政策和规范化治疗,获得县区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随访管理,确保得到有效的治疗管理。县区定点医院负责辖区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并将疑难、重症和疑似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由市级定点医院将患者转诊至其居住地的县区定点医院,确保患者完成后续的门诊治疗和随访管理。




供稿:宝鸡市疾控中心(宝鸡市卫监所)结核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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